7.1 一般规定


7.1.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,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。
7.1.2 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,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。
7.1.3 主机房与其他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,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。
7.1.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,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GB 50019和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定。


条文说明

7.1 一般规定

7.1.1 支持区和办公区是否设置空调系统,应根据设备要求和当地的气候条件确定。
7.1.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时,设置独立空调系统的原因如下:
    1 机房环境要求与其他功能用房的环境要求不同;
    2 空调运行时间不同;
    3 避免建筑物内其他部分发生事故(如火灾)时影响机房安全。

7.1.3 通常情况下,主机房的空调参数较高,而支持区和辅助区的空调参数较低,根据不同的空调参数,可分别设置不同的空调系统。但是否将主机房、支持区和辅助区的空调系统分开设置,还应根据机房规模大小、各房间所处位置、气流组织形式等综合考虑。
7.1.4 本规范只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调设计的特殊性作出规定。因此,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《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GB 50019的有关规定。

目录导航